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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学院关于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定            【字体:
建筑学院关于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规定
作者:佚名    新闻来源:jxcsedu.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2-1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精神,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第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安全教育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一名分管领导分管,分院学工科负责组织、实施,分院各部门要积极配合,明确职责。

 

第四条 分院学工科负责全分院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及事故处理工作。学生宿舍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宿舍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中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教学主管部门和教学实施部门负责,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

 

第五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听从指导,服从管理,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的安全。学生会设立学生安全组织,在团委的指导下,分院团总支的领导下,发挥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保护作用,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团的活动经团委和分院团总支批准、班级活动经所在分院学工科批准;跨学院或年级的活动经学工处)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报保卫处备案。有关部门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学生在非节假日离校,须经班主任批准。

 

第七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向校保卫处或学工处报告,并保护现场。分院应迅速采取措施,及时处理和上报学校保卫处。重大事故分院应在1小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

 

第八条 对安全保卫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分院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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