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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下发《江西城市职业学院招聘工作规定》的通知 | |||||
作者:佚名 项来源:jxcsedu.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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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学院、各处室: 为更好地适应学校发展,原下发的《江西城市职业学院招聘工作规定(试行)》(城院人字【2006】6号)已不能适应学校新的发展要求,现对城院人字【2006】6号文件作出适当修订并予以下发,请各学院、各处室认真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主题词:招聘 规定 通知 江西城市职业学院办公室 2008年5月12日印发
附: 江西城市职业学院招聘工作规定 一、招聘人员范围及基本条件 凡我校工作岗位需要的教学人员(专(兼)职教师、专职班主任、实验室工作人员)、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后勤工作人员(司机、医务、校卫队、宿管员、水电工等)均实行全员聘任制。 应聘人员基本条件: 1、热爱江西城市职业学院,乐意投身民办高校教育事业,服从学校统一安排。 2、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应聘人员均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部门的体检报告,身体健康指标达到国家人事部门的规定标准。 3、为人诚信、道德品质良好,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定,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4、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胜任工作岗位的要求。专职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与相应的资格证书;行政管理人员与专职班主任原则上要求本科学历,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大专学历;各实验室技工与后勤人员中从事专业技术工种的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证书;一般岗位的工勤人员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招聘工作基本原则 1、“定岗定编、计划招聘”的原则。各学院、各处室应根据学校定岗定编要求,在每学期末及时将人员缺额情况报校人事处汇总,由人事处根据岗位缺编情况提出招聘计划,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校长审签后,由校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计划外出现个别岗位急需聘用的人员,须报校长特批,再由校人事处组织招聘。 2、“按需设岗,本人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应聘人员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择优聘用、调岗。 3、“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各级领导、人事部门及各相关处室在人员招聘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对学校事业发展高度负责和对应聘者高度负责的精神,严肃认真地按学校规定的条件和工作程序择优选聘各类员工。 三、招聘工作程序 (一)资格审查 凡应聘我校教学、行政、后勤工作岗位的人员均由校人事处统一进行资格审查。 1、应聘人员应先到校人事处领取并填写《应聘人员履历登记简表》、《教师应聘登记表》和《身体健康检查表》。 2、应聘人员根据本人应聘岗位的要求向校人事处出示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学历、学位证;(2)身份证;(3)高校教师资格证及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4)职称证件;(5)专业技术资格证或等级证;(6)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情况说明等。 3、校人事处经网上审核证件后,签署意见并将应聘表及应聘资料转到相关学院、处室进行专业考核或业务考核。 3、根据人事审查的需要,经校长同意后,校人事处可进行外调。 (二)专业考核或业务考察 对应聘我院各类工作岗位的人员,资格审查结束后,均应由校有关部门、学院根据岗位业务要求进行业务考核或考察。 1、专职教师与外聘兼职教师的专业考核。由校教务处、督导室及各学院主管教学工作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并根据校人事处资格审查通过的名单统一组织试讲考核。考核小组对应聘人员进行业务考核(体育老师由校体育教研室负责),业务考核结束后由试讲考核小组及时提出择优选聘意见并附于应聘表后。 2、应聘登记表中部门意见须由所在学院主管人事“一支笔”签署聘用意见并签章后,将应聘材料返回校人事处。 3、一般行政管理人员、专职班主任、各实验室技工、后勤工作人员。由各学院、各处室根据人事处资格审查通过的名单与工作岗位需要分别组织专人对应聘人员进行业务考察,考察结束后主管人事“一支笔”及时提出择优选聘意见并签章后将应聘材料返回校人事处。 4、本校留校工作的毕业生。按照学校《关于选聘预留生留校工作的通知》精神执行。个人写出申请,由各班主任对提出留校申请的毕业生进行初步考查并签署考察鉴定;各学院对提出留校申请的毕业生提出综合考察意见;经就业办、招生办、学工处、校团委面试考核后,由招生办、就业办集体研究并按学院下达的留校生指标择优确定人选并予以公示。预留生预留期间的考核由招生办负责,考核期满后由招生办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采取择优录取的原则确定留用名单,经校长审批后将符合条件的预留生名单报校人事处备案。 5、根据专业需求紧缺人才可安排应届毕业生实习。在提供毕业证书前,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实习岗位,无待遇,实习期满双方同意可办理上岗手续;应届硕士研究生安排实习岗位,实习期满双方同意可签订劳动合同并按800元/月标准补发实际实习期生活补贴。 6、各类人员在应聘时应如实告知学校个人情况,不得隐瞒个人疾病史特别是传染性疾病。由人事处根据工作安排组织到指定县级医院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用或已聘用者一经查出则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三)审批与聘任 1、各类教学人员、各级行政管理人员的审批按照此文件执行,原城院字[2005]34号文件《关于学院人事工作的暂行规定》及城院人字[2006]6号《江西城市职业学院员工招聘工作规定(试行)》文件同时作废, 后勤集团可参照本文件或依据本文件精神制定相关规定。 2、由校人事处统一办理聘任人员的劳动工资、签订合同等手续。 3、新聘任的员工的试用期按照新《劳动合同法》执行,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师与副处以上的行政人员试用期发放全额工资;其他教职员工试用期发放工资总额的80%。本校应届毕业生留校工作者试用期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4、应聘人员应聘后应把个人档案放在学校根据省厅要求指定的代理机构中进行代理。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及解除 1、应聘人员试用期满后,双方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2、如一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以免给对方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3、双方解除劳动合同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如应聘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经调岗、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及不能遵守学校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政策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的,学校按照有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并抄告工会;超过法定人数的,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取得工会同意后可通知应聘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4、职工办理离职手续时,应提交个人离职申请,经所在部门“一支笔”签章,报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到人事处领取离职程序单办理离职和工作交接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五、其它 1、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本规定的具体解释权归校人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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